专题宣传|硕士、博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解读
来源:研究生院|作者:吴光|通讯员:吴光|摄影:华南师范大学新闻社|编辑:林海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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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为什么要修订《华南师范大学硕士、博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

学位制度是我国高等教育的基本制度。《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法》于2025年1月1日正式实施,这是自1981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实施以来的第一次全面修订,是学位工作和教育法治建设的一项重大成果,意义重大、影响深远。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法》和国务院学位委员会相关文件精神,规范学位授予,保障学位质量,学校对相关制度进行了全面修订。

二、硕士、博士学位的授予条件是什么?

学位申请人应当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遵守学术道德和学术规范。

接受学校硕士研究生教育,按照培养方案的要求,通过规定的课程考核,修满相应的学分,完成学术研究训练或者专业实践训练,通过学位论文答辩或者规定的实践成果答辩,表明学位申请人达到下列水平的,授予硕士学位:

(一)在本学科或者专业领域掌握坚实的基础理论和系统的专门知识;

(二)学术学位申请人应当具有从事学术研究工作的能力,专业学位申请人应当具有承担专业实践工作的能力,达到各学科、专业的学位授予具体标准。

接受学校博士研究生教育,按照培养方案的要求,通过规定的课程考核,修满相应的学分,完成学术研究训练或者专业实践训练,通过学位论文答辩或者规定的实践成果答辩,表明学位申请人达到下列水平的,授予博士学位:

(一)在本学科或者专业领域掌握坚实全面的基础理论和系统深入的专门知识;

(二)学术学位申请人应当具有独立从事学术研究工作的能力,专业学位申请人应当具有独立承担专业实践工作的能力;

(三)学术学位申请人应当在学术研究领域做出创新性成果,专业学位申请人应当在专业实践领域做出创新性成果,并达到各学科、专业的学位授予具体标准。

三、学位授予批次如何安排?

自2025年开始,每年设夏季、秋季和冬季三个学位授予批次。同时申请毕业和学位的研究生,须在学校规定的学习年限内完成学位申请和授予程序。如申请学位前已毕业,硕士研究生可在毕业后一年内、博士研究生可在毕业后两年内完成学位申请和授予程序。

四、学位论文或者实践成果撰写有什么要求?

用于申请学位的学位论文或者实践成果应由研究生本人在其指导教师的指导下,按照本学科、专业的学位论文撰写规范独立完成。学位论文或者实践成果应由指导教师审阅并给出合格评价方可用于申请学位。

学位论文或者实践成果原则上应用中文撰写,使用外国语言接受学历教育的研究生,可用相应外国文字撰写学位论文或者实践成果。非外语类专业的研究生,使用外国文字撰写学位论文或者实践成果须获得所在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批准,在附有常规中英文摘要的同时,硕士学位论文或实践成果还应有不少于3000字的详细中文概要,博士学位论文或实践成果应有不少于6000字的详细中文概要。

五、学位论文专家评阅意见如何运用?

专家评阅意见分为三种:A.同意答辩;B.同意答辩,但需根据评阅意见进行修改;C.不同意答辩。

(一)全部评阅意见为A或B,进入答辩程序,学位申请人应对学位论文进行必要的修改。

(二)有1份评阅意见为C,不予进入答辩程序。学位论文必须修改,在符合学习年限规定的前提下,可在学校下一个学位授予批次重新提出学位申请。

(三)有2份及以上评阅意见(含增聘)为C,不予进入答辩程序。学位论文必须修改,且修改期不少于3个月(从学位申请人收到评阅意见书之日算起),在符合学习年限规定的前提下,可重新提出学位申请。

(四)连续两个批次评阅均未达到进入答辩程序要求的硕士、博士学位论文,或者一个批次评阅意见全部为C的博士学位论文,必须进行修改,且修改期不少于6个月(从学位申请人收到评阅意见书之日算起),在符合学习年限规定的前提下,可重新提出学位申请。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可视具体情况决定学位申请人是否需要重新进行学位论文开题。

(五)有1份及以上评阅意见为C的学位论文,列入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和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重点审议对象。

六、答辩未通过,可否重新申请答辩?

经答辩委员会同意,在符合学校学习年限规定的前提下,在第一次学位答辩之日起三个月后,硕士学位申请人可在一年内、博士学位申请人可在两年内完成修改,并重新申请答辩。

七、博士学位答辩未通过者,可否申请硕士学位?

博士学位答辩委员会认为学位申请人虽未达到博士学位的水平,但已达到硕士学位的水平,且学位申请人尚未获得过华南师范大学该学科、专业硕士学位的,经学位申请人同意,可以作出建议授予硕士学位的决议。

八、不授予或撤销学位的具体情形有哪些?

学位申请人、学位获得者在攻读该学位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作出拟不授予或者拟撤销学位的决定,经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决议,作出不授予学位或者撤销学位的决定:

(一)学位论文或者实践成果被认定为存在代写、剽窃、伪造等学术不端行为;

(二)盗用、冒用他人身份,顶替他人取得的入学资格,或者以其他非法手段取得入学资格、毕业证书;

(三)攻读期间存在依法不应当授予学位的其他严重违法行为。

九、哪些情况可以申请复核?

学术复核:学位申请人对专家评阅、答辩、成果认定等过程中相关学术组织或者人员作出的学术评价结论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相关文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所在的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提出复核申请。

学位复核:学位申请人对不受理其学位申请行为不服的,应自收到相关文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所在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提出复核申请。学位申请人或者学位获得者对不授予学位或者撤销学位行为不服的,应自收到相关文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提出复核申请。

十、学位论文是否需要公开?

学校将逐步构建学位论文共享体系,2025年6月起将公开所有博士学位论文,分批次推进,拟于2027年公开所有硕士、博士学位论文。


供稿单位:研究生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