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1日,加拿大多伦多大学法学院Hamish Stewart教授到访我校法学院,以《Oral Evidence and the Criminal Trial Process: A Comparative Perspective》(《言词证据在审判过程中的比较研究》)为题开展讲座。本次讲座由法学院王水明教授主持。
Hamish Stewart教授主要从事刑法、证据法、法理学等科研及教学工作,现任加拿大多伦多大学法学院教授,曾任加拿大安大略省法院法官助理、清华大学法学院、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及北京师范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院外聘专家。
在讲座中,Hamish Stewart介绍了言词证据在法庭审判中的具体应用。在不同法系的国家,法庭审判中言词证据的采用规则有所差异。如在普通法国家,由于其法庭审判强烈的抗辩色彩,法官基本不参与案件调查,由双方当事人举证质证,因此言词证据需要经过相关庭审质证才能被采用,其采用规则相对严格。这种严格的证据采用制度也造成了对案件有“重大作用”的证据没被采用的困境。Hamish Stewart教授表示,相关学者正在推动言词证据制度改革,应“适当放宽采用规则”。Hamish Stewart还介绍了法国法庭审判中的言词证据的使用。由于法国法官职权主义的审判模式,一般由法官先调查证据,再决定进一步的程序,对言词证据的采纳规则较普通法国家要宽松很多。接着Hamish Stewart分析了中国刑事诉讼法关于言词证据的相关规定,肯定了中国证据制度的改革。最后,Hamish Stewart通过上述比较分析得出结论:“普通法系国家应该适当放宽言词证据采用规则”、“法庭审判中应该更注重完善证据质证规则,应该保障当事人对不利于其的言词证据提出质疑的权利”。
在我国,司法实践推动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中,法官要求“以事实为依据”,证据在法庭审判中发挥越来越重要的作用。这次讲座不仅使同学们了解国外不同模式的言词证据采用规则,同时也启发了同学们对我国司法实践证据改革的思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