澎湃网专访历史文化学院陈长琦教授谈古代官制

2017-01-11 11:04:51

2017年1月10日澎湃网:

访谈︱陈长琦:宰相和丞相是一回事吗?

官品是中国古代官制也是中国古代政治制度的重要内容,特别是自隋唐以后,它在国家组织中扮演着官阶的角色,规范着官员职位的等级位阶、秩俸礼遇,是维护国家机器运转的重要制度之一。然而,如此重要的一项制度,它起源于何时?是如何产生的?由于文献没有明确记载,前人缺乏研究,在学术上是一个没有解决的问题。许多学者都把目光集中于中正九品制度,从人才选拔的角度来研究其功能;华南师范大学的陈长琦教授在《官品的起源》(商务印书馆,2016年10月)一书中,以九品官人法的运行机制研究为突破口,提出了许多新的看法。就中国古代官制相关问题,澎湃新闻记者对陈长琦教授进行了专访,本文为该访谈的第二篇。

澎湃新闻:南北朝时期,梁武帝和孝文帝为何要对“九品官人法”做出改革,他们具体做了哪些改革?对后世的官员选拔制度有哪些影响?

陈长琦:魏晋南北朝时期,北南双方的魏孝文帝、梁武帝先后都对九品官人法进行了改革。其改革思路相互影响,有相同,也有不同之处。他们为何要对九品官人法进行改革?我认为主要原因在于九品官人法到南北朝时期不仅在本质上,而且在形式上也已经丧失了其原有的功能。九品官人法的初衷,是建立一种人才的等级识别与任用机制,它将人依德才优劣区分为九个等级,将官员职位依据其重要性区分为九个等级,确定每个职位需要何种等级的人来担任。但西晋之后,随着赐位制度的实施,特别是大规模的、普惠性的赐位制度的实施,使资品逐渐轻滥化,原来需要中正品评、甚至经学考试才能获得的资品,现在如果幸运遇到皇帝喜庆都可以轻而易举获得,使资品丧失了等级区分的功能,甚至形式上的人才审核功能。如南朝沈约所言:“凡阙衣冠,莫非二品,自此以还,遂成卑庶。”(《宋书•恩幸传》)凡是官员都有了二品资品,资品就丧失了人才区分的作用与价值,九品官人法的择优、区别用人设想就无从实施。另外,长期以来实行的官阶制度是汉代的秩俸制度,随着国家组织由三公九卿制向三省六部制的转化,许多政府机构的性质、职能与地位都发生了重大变化,例如尚书,由少府的下属组织变成了少府等九卿的上司,乃至于国家的行政总署。旧的官阶制度已不适应新的需要,亟待改革。

北朝的改革要早一些,北魏孝文帝太和十九年(495)、太和二十三年(499)对九品官人法进行了两次重要的改革,将原来九品官人法所设计的用人要求的官品,改造成为官阶制度。太和十九年的改革将九品分作九个品、从,每品、每个从品,又分为上、中、下三阶,这样就形成了九品、九从、五十四阶的官阶制度。太和二十三年的改革,对太和十九年颁布的《品令》进行了重大调整。改革后的官品制度,在沿袭官分九品,品有品、从的基本思路之外,分别对一到三品与四到九品的等级进行了新的规划。一到三品保留品、从,废除阶级;四到九品保留品、从,保留上下两阶,废除中阶。即一到三品,品有品、从;四到九品,品有品、从,且分上下阶。形成了九品、十八品从、三十阶的面貌。

南朝的改革,发生在梁武帝天监年间。梁武帝分别于天监二年(503)、天监七年(508)进行了两次改革。《隋书•百官志》:“天监初,武帝命尚书删定郎济阳蔡法度,定《令》,为九品秩定,帝于品下注一品秩为万石,第二第三为中二千石,第四第五为二千石。至七年,革选,徐勉为吏部尚书,定为十八班。以班多者为贵,同班者,则以居下者为劣。”

梁武帝天监二年的改革,是官品性质的一个转折。梁武帝直接为官品加注,将品与秩,即品与官员的等级待遇相结合,实现了官品性质的转化。

在天监二年改制的基础上,天监七年,梁武帝又对官制进行了第二次调整与改革,官制改革的主要内容是官班十八班的颁布。新的十八班、流外七班制选用官员法,与九品官人法的结合,使其成为了新的选用制度。

我们可以看到,梁武帝的天监改制,对旧的九品官人法进行了较大的改革。在改革中,九品官人法向两个方向分张,一个是向官阶制度的方向分张,梁武帝通过给官品注秩,赋予官品的官阶性质,使官品变成为官阶,形成了九品官阶制度,这就是我们在文献在所见的与十八班官班制并存的九品官制。另一个是向官班制的分张,通过改造的九品官人法与官班制结合,二品资品以上者,具有担任十八班内的官职资格;三品资品及以下者,只能担任十八班之外的七班内的官职。九品官人法被改造成为了两个内容,一个是九品官阶制度,一个是官班选用制度。
北南双方对九品官人法的改革,实现了汉唐间政治制度的一次重要变革,在历史上产生了重要的影响,第一,它建立的九品官阶制度,对隋唐直到明清的政治与社会都产生了重要影响,隋到清的官阶制度都沿用了九品官阶制度,进一步完善、明晰了古代官员任用、以及分级、分层管理制度。第二,它消解了九品官人法制度,并开始进行新的选人、用人制度的探索,为科举制度的产生奠定了基础。

澎湃新闻:科举取士是从什么时候开始的?科举制度何以成为隋唐以后历代都采用的官员选拔制度?

陈长琦:科举制度产生于何时?学术界有不同的看法,一般多认为始于隋,将隋炀帝大业年间进士科的建立作为其标志,我们基本赞同这一看法,因为科举之意源于分科举士,所以亦有人将其追溯于汉代。科举制与察举制有千丝万缕的联系,它确实是借着察举制的外壳诞生的,隋唐科举的科目除进士之外,秀才、明经、明法、明书、明算等都是沿袭了察举的科目,使人难以区分。但科举与察举是有区别的,有人认为科举与察举的区别在于考试制度的建立,科举有考试,察举是有权的官员说了算。这是不对的,察举也有考试,自东汉后期察举就建立了考试制度,魏晋南北朝时期九品官人法下的察举制度也有考试,因此,二者之差别,不在于是否有考试,有否考试,不是区别科举与察举的判断要素。我认为科举与察举区别的关键在于参加考试的人是否有资格限制?察举与科举一字之差,关键在于“察”,察举制下,察举权握于郡守、刺史等高级官员之手,郡守、刺史等根据国家分配的名额,如东汉后期规定每郡依二十万口岁举一人的比率进行察举,受郡守、刺史察举者方能参加考试,参加考试者的资格被严格限定在有限的、高级官员所推荐的人之中,未被察举者,不能参加考试。而唐代以后,士人可以自由投考,人才选用的面得以大大扩展,这是最重要的区别。

隋唐以后科举制成为历代采用的官员选拔制度,并得到社会较为普遍的认可,原因在于它与其他人才选拔制度相比,是相对公平的一种选拔制度。第一,士人可以自由投考。国子监、州县学馆的学生或不在学者都可以投考,没有贵贱贫富之分,不需要高级官员认可推荐,人们站在同一起跑线上,打破了贵族社会的阶层限制。第二,考试面前,人人平等。以考试成绩优劣决定考生命运,优者及第,给出身社会下层的知识分子提供了一个进身上流社会的公平竞争机会,也给他们带来未来幸福的憧憬与希望。在科举制下,确实也有部分出身社会下层的知识分子通过科举考试而改变了自己的命运,促进了社会阶层的流动,增添了社会的活力。因此,科举制相对于世官制、荫任制、察举制、九品官人法在人才选拔方面都要相对公平,都更具有活力,生命力更强。

澎湃新闻:丞相和宰相的称谓是何时出现的?二者有过重合吗?

陈长琦:首先我们解释一下,宰相是中国古代对于辅佐君主并掌握国家最高权力的官员的一种俗称,不是具体的官名。史传商代有伊尹为相,周代周公为太宰,皆为辅佐君主并掌握国家最高权力的官员,太宰与相就合称为宰相。宰相可以是一个人,也可以是一群人,例如汉代的丞相可以称之为宰相,很长时间就是一个人,魏晋南北朝的录尚书事可以算宰相,唐代的三省长官,甚至参加政事堂会议的官员都算宰相,宰相就是一群人。辽朝早期设北、南面官,有所谓北宰相、南宰相,有学者认为是可汗之下统帅部族的首领,非宰辅性质,存疑。
丞相与宰相不同,丞相是正式的官名,先秦时期有相、相邦等之名,秦朝建立之后,正式设置丞相。西汉建立,承袭秦制,设置有丞相,至哀帝元寿二年(公元前1年)改丞相为大司徒,这段时间有220年,是历史上丞相这一官职设置最久的时期。自哀帝至东汉建安十三年(208)这200余年间不设丞相,建安十三年曹操复设并任丞相,但时间很短。魏晋南北朝370年间,除东晋初年、北朝较短时间外,不设丞相,隋朝不置丞相,唐宋时期也基本不置丞相,唐玄宗开元元年(713),改尚书左右仆射为左右丞相,南宋乾道8年(1172)亦改尚书左右仆射为左右丞相,元朝于中书省置丞相,自秦至明朝初年朱元璋废丞相的1600年间,丞相的设置断断续续,作为官名的丞相在历史上存在时间并不长。

秦汉时期尚无官品制度,因此秦汉的丞相没有官品,但丞相是百官之长,其官阶是最高的,当时的官阶是用秩俸来显示的,丞相的秩俸号称万石。魏晋南北朝时期,九品官人法制度为每个官职设计了任用的资品要求,任官所需要的资品被人们称之为官品,丞相官品为一品,它的意思是丞相需要由最优秀的人来担任。梁武帝改革,为官品加注,“帝于品下注一品秩为万石”。这样官品就有了官阶的含义,一品官,就是国家组织中最高的官。唐代的左、右丞相是由尚书左、右仆射改置的,所以其官品从原来的官品。唐代的左、右仆射官品为从二品,左、右丞相的官品也就是从二品。宋代的左、右丞相也是由尚书左、右仆射改置的。南宋乾道8年之前,尚书左、右仆射官品为从一品,改为左、右丞相之后,代替了原来三省长官的地位,官品上升到正一品。元代的丞相官品亦为一品。

澎湃新闻:您对古代选官制度有什么看法?

陈长琦:回顾中国古代历史,古代官员选拔任用制度经历了一个长期发展与不断变化的过程,显示了中国古代选官制度在发展中走向成熟的曲折历程。

在探索与发展中,中国古代选官制度前后经历的形式,概括起来,有以下几种:

一、世袭制及其变异形式。主要有先秦的世官制、秦汉的任子制、魏晋南北朝时期的赐官、赐爵与袭爵获品制、隋唐以后的荫任制。这些形式的选官制度,一个突出的共同特点是维护既得利益阶层的特权。它不是从国家或者公共利益出发,去为国家管理组织选择合适的人选,如汉代学者批评那样“不以德选”,而是要维护贵族、高级官员的利益,虽然它历代都受到人们的批评,但一直到清代,仍然保存下来。

二、买卖官位制。主要有汉代的赀选、汉代以后历朝的入赀入粟拜官、明清时期的捐纳等。这些制度,将官员职位视同物物交换、钱物交换的商品。

三、军功拜官制。这一制度产生于先秦,确立于商鞅变法。一直延续到清代,生命力最强。

四、推荐制。推荐制产生于先秦,到西汉察举制的建立而达到完善。东汉后期至魏晋南北朝,察举制与考试相结合,形成推荐加考试的荐考制,这一改革也推动并促成了科举制的建立。

五、自由投考制。自由投考制指科举制,它以自由报名与多层次选拔考试为特征。自由报名是前提,它消除了过去参加考试的推荐限制,如果没有这个前提,考生被限制在高级官员所推荐的少数人圈内,考试的公平性就无从谈起。

同时,我们也看到古人在不断探索中试图寻求最好的形式、建立最好的制度的努力,并理解最终在唐代确立科举制的智慧。当然,任何形式的选官制度都是有缺陷的,再好的选官制度,即便是按照最公平、最合理的标准选拔出来的官员,也不能保证其走上职位的时候一定能成为好的官员。权力制约、道德约束、职位考核、优胜劣汰应该是合格官员养成的制度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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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1月9日澎湃网:

访谈︱陈长琦:九品中正制是人才评价机制而非官员选拔制度

官品是中国古代官制也是中国古代政治制度的重要内容,特别是自隋唐以后,它在国家组织中扮演着官阶的角色,规范着官员职位的等级位阶、秩俸礼遇,是维护国家机器运转的重要制度之一。然而,如此重要的一项制度,它起源于何时?是如何产生的?由于文献没有明确记载,前人缺乏研究,在学术上是一个没有解决的问题。许多学者都把目光集中于中正九品制度,从人才选拔的角度来研究其功能;华南师范大学的陈长琦教授在《官品的起源》(商务印书馆,2016年10月)一书中,以九品官人法的运行机制研究为突破口,提出了许多新的看法。就中国古代官制相关问题,澎湃新闻记者对陈长琦教授进行了专访,本文为该访谈的第一篇。

澎湃新闻:春秋战国时期的官员是怎样选拔出来的?秦汉时期又有了哪些发展?
陈长琦:春秋战国时期是中国古代历史上变动最剧烈的时期。伴随着中国古代国家政体、国家结构的变化,官员选拔任用制度也在发生着深刻的变化。

春秋战国以前,官员任用制度的主导形式是世官制,即所谓的“王官世守”、“官爵世及”。在分封制下,不仅诸侯、封君是自己封国、封邑的世代管理者,而且许多行使国家管理的官员的职位也是在一些家族内部世代传袭的。如司马迁所说:“为吏者长子孙,居官者以为姓号”。那些世代传袭某一官职的家族,以官为氏,到汉代姓氏合流后,遂以氏为姓,官名变为自己家族的姓氏。例如,我们熟悉的姓氏司徒、司马,其先祖有可能就是担任司徒、司马之职的。而姓仓、姓库的,其先祖有可能担任过管仓、管库的吏。

春秋战国时期,随着社会的变革、各个诸侯国之间竞争的加剧,人们都认识到人才的重要性,选贤任能的呼声高涨,荐举制、军功任官制开始大行其道,突破世官制度的藩篱,一批原不具备贵族身份的士,进入国家组织,担当国家管理的责任,推动了新的以任免为特征的、而非世袭的、官僚制的诞生。在荐举制下,父兄可以荐举子弟,官长可以推荐属吏,甚至可以“毛遂自荐”。军功任官则在商鞅变法后得到法制化,所谓“斩一首者爵一级,欲官者为五十石之官;斩二首者爵二级,欲官者为百石之官。官爵之迁与斩首之功相称也。”(《韩非子•定法》)这种军功任官制虽然存在弊端,但它无疑极大地刺激了社会的中下阶层,对突破社会上层对官职的垄断、对社会变革提供了强大动力。

秦汉时期官员选用制度的发展变化,最为突出的是察举制的建立,此外还有任子制的施行。任子制是高级官员荫任子弟的特权制度,属于先秦时期世官制的孑遗。它规定“吏二千石以上视事满三年,得任同产若子一人为郎。”(《汉书•哀帝纪》注引《汉仪注》)即任职满三年的二千石以上的官员,可以荫任自己的子弟为郎官。在汉代由任子出身为郎,继而由郎步入国家组织与地方政府,是许多权贵子弟入仕的一条重要途径。荫任制也是对后世影响深远的一种制度。

察举制属于汉代创立的一种官员选用制度。在汉代经历了三个发展阶段,高祖文景时期为萌芽期,武帝至西汉末为确立期,东汉为发展期。刘邦即位不久即发布了要求荐举人才的诏书,到文景时,孝者、廉吏、贤良方正等察举的科目都已雏形初具,但不稳定,没有制度化。武帝即位后,接受董仲舒的建议,将察举制度化,并逐步对察举的时间、名额的分配、科目与标准以及举主的身份与责任等都做出了明确规定。

东汉是察举制的发展时期,主要有三次改革与三个方面的变化,一是汉和帝时接受丁鸿的建议,对察举的名额分配办法施行改革,将汉武帝以来施行的以郡为单位,不论郡的大小、人口多少,每郡岁举二人的办法,改为以郡为单位,参照人口比率,按照每二十万人岁举一人,不满二十万者两岁举一人,不满十万三岁举一人的比率分配名额(《后汉书•丁鸿传》)。二是汉顺帝时,接受左雄的建议,建立察举考试制度,这是一次影响深远的改革。它规定被察举孝廉者的身份应该是儒生与文吏,考试的方法是“诸生试家法,文吏课笺奏”,即对孝廉进行文化知识或行政能力考试,并“副之端门”,公布考试结果,“以观异能,以美风俗”。(《后汉书•左雄传》)三是汉桓帝时,接受黄琼的建议,确立孝廉察举的四科。“琼以左雄所上孝廉之选专用儒学、文吏,于取士之义,犹有所遗,乃奏增孝悌及能从政者为四科,事竟施行。”(《后汉书•黄琼传》)左雄、黄琼的改革,使察举制度更趋完善,特别是孝廉察举考试制度的建立,开科举考试制度之先河,影响深远。

澎湃新闻:您认为魏晋时期的官员选拔制度应该是“九品官人法”,而我们所熟知的“九品中正制”只是其中的人才评价机制。为什么“九品中正制”为人们所熟知,而“九品官人法”则不然呢?

陈长琦:九品官人法的正式建立,是在东汉的最后一年,即汉献帝的延康元年(公元220年)2月至10月之间。《三国志•陈群传》说:曹操死后,曹丕即位为魏王。“及即王位,封群昌武亭侯,徙为尚书。制九品官人之法,群所建也。”这是文献所见明确谈到九品官人法建立的史料。曹丕即魏王的时间是延康元年的二月,废汉称帝的时间是延康元年的十月,因此可以判断九品官人法创立的确切时间是在延康元年的二月至十月之间。此后,唐代学者杜佑《通典》、宋代学者司马光《资治通鉴》,都使用了九品官人之法的概念。而在现存魏晋南北朝时期的文献中,乃至唐代文献中,我们找不到九品中正制的概念。大约自北宋开始,明确出现“九品中正”制的概念。最早提出这一概念的,目前查到是北宋著名文学家苏轼,他在一篇概述历代选士制度的短文中提到:“三代以上出于学,战国至秦出于客,汉以后出于郡县吏,魏晋以来出于九品中正。”(苏轼:《游士失职之祸》,《东坡志林》卷五)这篇文章具体写作时间,我没有考证,但苏轼出生于北宋景祐三年(1036)十二月,约当公元1037年初,可知九品中正制概念的出现,是在九品官人法产生八百多年之后。

至于为什么九品中正制后来产生了重要影响,成为广为人知的概念?我体会主要有三个方面的原因,即名人效应、文学魅力、学者不究。首先是名人效应。苏轼以文成名,而其文又以其名得以广泛传播。笔者检索《四库全书》,自宋至清前期,除《东坡文集》之外,竟有《群书考索》、《稗编》、《经济类编》、《宋文鉴》《文编》、《唐宋八大家文钞》、《文章辨体汇选》、《古文渊鉴》、《唐宋文醇》等九种书转录有苏轼“三代以上出于学,战国至秦出于客,汉以后出于郡县吏,魏、晋以来出于九品中正”这段话。这些书多是宋以后学子案头必备之书。真所谓名以文成,文以名而扬。

其二,文学的魅力。我们清楚,史学相对于文学,是少数人所从事的学问,读诗词小说的人远比读史学论文的人多。宋以后“九品中正”这一概念得以取代“九品官人法”而广泛传播,如同《三国演义》所塑造的三国人物形象超过《三国志》给人们的影响一样,表现了文学的巨大魅力。名人的话容易成为名言。不经意的一句话,成为影响深远的一个学术话题,大约苏轼亦始料未及。

其三,学者不究。自北宋以后,许多学者开始沿用九品中正制概念,用以替代九品官人法概念。除却受苏轼的影响之外,许多人没有留意这两个概念之间的差异,没有深究九品官人法的内涵。后来的研究者也多去注意中正的作用,多去研究中正怎样操纵选举,批评被中正所操纵的选举如何丧失了人才选拔的意义。这固然是研究九品官人法的一个重要内容,但其忽略了九品官人法作为选拔、任用官员制度的总体,还有其它重要的方面与部分。这就是我在《魏晋九品官人法再探讨》一文中所提到的:“旧有的研究主要存在两大缺点:一是把九品官人法下为官员职位规定的人才品级要求――官品,误认作是区别官员职位高低贵贱的官阶;二是把士人自身的品第――资品,误认为完全是由中正所评定。由此,完全分割了官品与九品官人法的联系,割断了察举、试经、赐官、赐爵、袭爵等与九品官人法的联系,进而误把乡品等同于资品,把九品中正制度误作为九品官人法的全部。”许多学者都把目光集中于中正九品制度,从人才选拔的角度来研究其功能,从而忽略了对九品官人法的整体认识与把握。

澎湃新闻:“九品官人法”为何会在汉末魏初由陈群提出?跟曹操对人才的看法有什么关系?

陈长琦:九品官人法的产生背景,我想主要从两个方面来理解,一个是社会背景,一个是文化背景。社会背景主要从汉末社会来分析,两汉以来,官吏选拔制度沿用察举制度,不管察举制后来实际演变如何,但它认为选拔人才的主要标准是德、才两个方面,而以德为先,一个人尽管有亮世不群之才,如果没有乡曲之誉,原则上是没有资格应孝廉之举的。这种制度可以得常士,而难以得英才。太平世中,常士可以保平安,稳政治,安天下。乱世之中,则要靠英才。唯有英才才能打江山,定天下。

在人才选用的实践中,曹操一反汉代的人才观念,认为德和才是可以分开的,他倡导“治平尚德行,有事赏功能”(《三国志》卷一《魏书•武帝纪》引《魏书》),主张太平时期提倡德行,战乱时期要奖赏有功、有才能的人。在汉末群雄割据,军阀混战之中,曹操对人才的获得尤为渴望,在德才不可兼得之中,他极力主张“唯才是举”,并发了一系列的诏令。九品官人法的出台,乃是将长期以来贯穿于曹操“唯才是举”思想中的人才甄别思考的法制化。这一制度的目标就是要为各级职位选择合适的人选,使官得其选,人称其职。

另外汉末乡里盛行一种品评人物的社会风气,在一些乡贤的主导下,这些乡论臧否人物、论议朝政,形成强大的声势。曹操显然感受到这种舆论的压力,认为这些混乱的舆论影响了自己人才选拔思想的推行。他批评一些地方的乡论是阿党比周、颠倒黑白:“阿党比周,先圣所疾也。闻冀州俗,父子异部,更相毁誉。昔直不疑无兄,世人谓之盗嫂,第五伯鱼三娶孤女,谓之挝妇翁,王凤擅权,谷永比之申伯,王商忠议,张匡谓之左道,此皆以白为黑,欺天罔君者也。吾欲整齐风俗,四者不除,吾以为羞。”(《三国志》卷一《魏书•武帝纪》)

在曹操看来,那些纷纭杂陈、真假混淆、是非颠倒的乡论是不公平的,而他要整齐风俗,重建公平,就需要另设一掌握公平、引导乡论的机关,这一机关,应该就是后来陈群创立的中正。

澎湃新闻:“九品官人法”为何要设置成三等九品?这个“品”是指官阶吗?在“九品官人法”的制度下,一个官员的产生要经过哪些环节?

陈长琦:将人依才性高低、善恶划分为九种等级的做法,产生于渊源久长的一种思想。这种思想最初是将人划分为三个等级:在中国古人传统的认识世界里,天、地之区分,大概是最初的宇宙观,天为上,地为下,生活于天地之间的人,自然被视之为中。这样,上、中、下就成为人们认识世界的三个层次。这种上、中、下分层的认识理念被推广到自然界与人类社会的不同领域,随之形成了人们对不同事物进行价值判断的认识模式。至迟到春秋时期,对人的评价即形成了上、中、下三层次观。孔子在谈到对人的分类认识时说:“唯上智与下愚不移。”又说:“中人以上可以语上也。中人以下,不可以语上也。”孔子依才智的高低,将人分为“上智之人”、“中人”、“下愚之人”,即上、中、下三个等级。

这种将人与自然界的事物划分成为三等的学说,由于过于宏观,在讨论一些具体事物中未免疏阔。随着人们认识的深化及细化,为了更细致、更准确的价值判断,人们又把原有认识模式中的每一个层次,更进一步细分为上、中、下三个等级,即每一等级中,又演化出三个品级,形成为三等九品的判断模式。
在对人的评价方面,九等区分的认识产生可能约略稍晚,但至迟到西汉初年已经产生。董仲舒《春秋繁露》卷七《考功名》在谈到建立考课制度的设想时提出:“考试之法,合其爵禄,并其秩,积其日,陈其实,计功量罪,以多除少,以名定实,先内弟之,其先比二三分,以为上中下,以考进退,然后外集,通名曰进退,增减多少,有率为弟,九分三三列之,亦有上中下,以一为最,五为中,九为殿。”

董仲舒所提出的这一考课制度的构思是,考课优劣的等级先分上、中、下三等,然后“九分三三列之,亦有上中下”,即在每个等级中再区分出上、中、下三个等级,也就是上等之中区分出上上、上中、上下三个等级,中等之中区分出中上、中中、中下三个等级,下等之中区分出下上、下中、下上三个等级,最终形成上上至下下的九等区分与评价形式。

东汉时期的班固深受这种九等区分与评价人才思想和方式的影响,他在《汉书》中编制了一份《古今人表》,其序言中说,他计划将上古至西汉的名人全部以三等九品的格式排列下去。三等九品的论人思想与形式,在汉代知识分子臧否人物的议论中,是一个热门话题,陈群作为一名在这种文化背景熏陶下成长起来的知识分子,显然也深受这种思想的影响。魏晋时人孙楚认为,陈群的九品官人法设计的样稿,直接来源是班固的古今人表。孙楚生于魏,他的祖父就是陈群的同僚、文帝时的权臣、中书令孙资。他说:“九品,汉氏本无。班固著《汉书》,序先往代贤智,以为九条。此盖记鬼录次第耳,而陈群依之,以品生人。”

九品官人法下的“品”,不是官的品,不是官阶,而是人的品,它的目标是为各级官员职位找到合格的人选。因此这一制度的设计,分为两大部分,第一,依据职位的重要性,确定每个职位需要的人品等级;第二,认定或者确定官职候补者的人品等级。在实际操作中,就具体表现为九品鉴人与九品任用人两个重要环节。
我们先来看第一个环节,九品鉴人。对于九品鉴别人才这一步骤,在过往的研究中,学者关注最多,而且大多

注于中正在九品鉴别人才中的作用及地位,以至于误认为中正所操作的人才鉴别程序——九品中正制就是九品官人法,九品官人法就是九品中正制,二者是一回事。其实中正在九品官人法中的作用仅仅是鉴别人才,而且其在九品鉴别人才的这一环节中的作用既不属唯一的,也不具决定性。

在魏晋南北朝时期,士人获得“品”的途径具有多元性,有多种渠道。起码通过察举考试、国子学太学考试、中正品评、赐官赐爵与袭官袭爵,甚至皇帝赐位等途径,人们都可以获得品位,中正品评只是人们获得品位的途径之一。而核定人才品级的权力,最后都在中央政府。具体而言,魏晋南北朝时期中央政府中的司徒府是操作九品鉴别人才这一程序的主管机构,中正给人所评的品,要经司徒府审核认定,司徒府可以否决中正的品评意见,只有经司徒府认定的,才是有效的,因此司徒府才是决定人才品级的国家机关。

第二环节,九品用人。九品鉴人的终极目的是为九品用人服务,九品官人法就是为九品用人而设计的。九品官人法最重要之处,开创之处,是对职官进行九等区分,给每个职官标注品。确定每个职官需要何品的人来担任。这个为职官所标注的品,被人们习惯称之为官品,即任官所需要的品,但由于隋唐以来,官品的性质已经由人品变为官阶,人们习惯于从后起的、已经演化为官阶的官品性质来看待魏晋南北朝时期的官品,已经习惯于把官品的研究排斥于九品官人法之外,而将九品官人法研究,固化为对中正制度的研究。这样,我们离魏晋南北朝官品性质的正确认识,已渐行渐远。

为了研究的方便,我们将为官职所标注的、任官所需的品,称之为官品;将士人所拥有的、由不同途径所获得的品,称之为资品。二者性质实际是一致的。

具体来说,某种官职如标明官品二品,就表示这种官职需要资品二品的人来担任,标明三品,就表示这种官职需要资品三品的人来担任。同时,某人若获得资品二品,就表示有了做二品官的资格,若获得资品三品,就表示有了做三品官的资格。

但是,资品与官品之间毕竟存在差异,任职资格与实际任职并不等同。一般而言,人们在获得资品之后,都不能同时获得与资品一致的官品。资品能否转化为同品的官品,何时达到与官品一致,难以意料。因为一个人的仕途发展、官品升迁,受到多种社会因素的制约。然而,在把握了资品与官品的统一性之后,我们可以在错综复杂的变化中,掌握资品与官品之间关系的一些基本规律。

官品的品级是对任职者资品的最低要求,资品的品级则是资品所有者官品升迁的最高极限。如某个官职标明为官品五品,那我们就知道这个官职任职者的资品,最低是五品。虽然资品五品以上者不一定能担任五品官,但五品以上者都有资格担任这项职务,而资品五品以下者,如果不改变资品,即使奋斗终身,也不能担任这个官职。同时,知道了某个人确定的资品,我们就可以预料其一生仕途发展的最高限度。
那么,资品所有者的任官,是否也有最低极限?即资品与起家官官品之间是否存在着一定的规律,有着大致的对应关系?

我们考察,特定的资品与起家官品间确实存在着一定的规律性,有着大致的对应关系。这种对应关系,最初是二者间相差三品,随着时间的推移,部分资品与起家官官品间的差距,由三品扩大到四品,有些则在三至四品间摇摆,有些则始终保持着相差三品的距离。

曹魏时期,九品官人法创置之初,某个既定资品的起家官品,与其资品对应是相差三个品级。即,如果资品是一品,起家官品就是四品;资品是二品,起家官品就是五品。这个对应关系可以列示如下:

 

九品官人法中,资品与官品的九个品级,均系由传统的上、中、下三个等级演化而来。在汉代的人才理论中,一、二、三品属于上等之才;四、五、六品属于中等之才;七、八、九品居于下等之才。在汉代人才等级区分及官吏试用制度的影响下,九品官人法显然采取了大致相当于试用的规则。这规则是,即便是上品人才,也不能马上做上品人才可以作的官,需要从低一个等级的中品人才可以作的官做起;中等资品则先要由对应的下等官品做起。因为每等分做三个品级,这样一来,每个既定资品的起家官品,就都与其资品形成了相差三品的格局。按照三等区分的形式,则二者相差的是一个等级。西晋以后,资品与起家官品间的对应关系发生变化,资品二、三、四品的起家官品与其资品间的差距,由相差三品变为相差四品;资品五品的起家官品,在与其资品相差三品到四品间浮动;而资品六品的起家官品则仍然保持着与其资品相差三品的距离,它是起家官品所需的最低资品。这种对应关系可以列示为:

 

澎湃新闻:“九品官人法”在实施起来效果如何?魏晋时期的“门阀政治”或者说“世族政治”跟“九品官人法”有什么关系?为何到了魏晋末期出现了“上品无寒门,下品无势族”的现象?

陈长琦:九品官人法建立之后,首先是在确定官品即确定各种官职所需要的资品基础上,对现任官员的资品进行品评。《魏志》卷二三《常林传》注引《魏略•清介•吉茂传》 :“先时国家始制九品,各使诸郡选置中正,差叙自公卿以下,至于郎吏,功德材行所任。”这说明,九品官人法建立之后,在确定各种职官所需要的资品基础上,首先对朝廷中的公卿以下现任官吏的资品进行了审核,以确认他们的资品是否与所担任的官职匹配。这一审核,实际上是对曹操唯才是举思想指导下所选任官员的确认,现任官员应该都通过了九品官人法的审核,没有发现审核不通过而落马的。但在随后的施行中,它就逐渐沦为世族政治的工具,被世族化。

所谓世族,就是世代为官的士大夫家族,一个士大夫家族世世代代在朝廷中做官,就属于世族。另外,如班固所说:“公侯传国则曰世家”,世代传袭公侯爵位的,是当然的世族。关于九品官人法与世族政治的关系,我们从九品官人法的具体操作程序就可窥知一、二。我们前面讲过,九品官人法所设计的士人获得资品的途径是多元的,但主要的有三种,一是中正的品评;二是赐官赐爵与袭爵;三是察举考试与国子、太学考试。除第三种之外,前两种资品的获得都与家世相关。

我们先看中正的品评。首先中正都是由一定身份、地位的官员兼任的,这当中许多中正本人就是世族出身的,其利益取向,不言而喻。其次,中正在品评时,不仅要考察被品评者的才、德,还要考虑被品评者的家世,这样家世出身就成为被品评者资品高低的重要条件。

第二,我们来看赐官赐爵与袭爵。赐官是皇帝赐予大臣之子弟为官的行为,因为在九品官人法下,每个官位都规定有任官的资品,因此,获得赐官的大臣子弟在获得官位的同时,也就同时获得了任该官的资品,因官而得品。赐爵是皇帝赐予臣下爵位的行为,袭爵则是爵位的承袭。无论是获得皇帝的赐爵还是承袭先辈的爵位,爵位拥有者都可以同时获得与该爵位相应的资品,并可以以其资品按照九品官人法的规则去做官。对此,学者关注不够,多把爵位所标注的品理解为官阶,其实它与官阶没关系,魏晋南北朝时期官与爵是分开的,有官者未必有爵,有爵者未必为官,爵位所标注的品,其实是爵位的资品。这是九品官人法世族化的最重要的一个途径,可以说这是对先秦世官制度、秦汉任子制度的重要继承与发展,也是隋唐直至明清时期荫任制度的一个重要来源。

正由于此,九品官人法在推行中发生世族化,沦为世族政治的工具,形成“上品无寒门,下品无势族”,出现“公门有公,卿门有卿”的局面,就是不足为怪的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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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通讯员:钟源 | 来源:新闻中心 | 编辑:杨柳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