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届“大湾区教育法治论坛”在我校召开

2021-12-08 09:40:31

2021年12月3日,第二届“大湾区教育法治论坛”在华南师范大学召开。本次会议由教育立法研究基地(教育部政法司—华南师大)、华南师范大学法学院、政府改革与法治建设研究院、广东行政审判案例研究基地、数字政府与数字经济法治研究中心主办,华南师范大学人文社科高等研究院协办。会议围绕习近平法治思想与教育法治发展、大湾区教育法治、教育法法典化、数字时代的教育法治、教育改革的法律回应等问题展开研究。来自中国社会科学院大学、中国政法大学、中山大学、东南大学、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安徽大学、首都师范大学、西南大学、湘潭大学、广东省花都区教育局与主办方华南师范大学等多家单位的领导和专家学者参与了本次会议,线下线上共商大湾区教育法治大事、推动大湾区教育理论与实践的发展。

本次会议的开幕式由华南师范大学法学院教授、政府改革与法治建设研究院院长薛刚凌主持。中国政法大学终身教授、中国行政法学研究会名誉会长应松年为会议致辞。应松年教授充分肯定了“大湾区教育法治论坛”的研究成果,强调了习近平法治思想对教育法治的重要指导作用,指出了目前教育法治领域所面临的主要挑战。他呼吁广大学者积极投身于教育法治领域的研究。华南师范大学社会科学处处长张宏宝、华南师范大学法学院院长张永忠教授分别致辞。

会议第一单元主题为“习近平法治思想与教育法治、大湾区教育法、教育法法典化”,由华南师范大学政治与公共管理学院副院长杨爱平教授主持。

华南师范大学法学院教授、政府改革与法治建设研究院院长薛刚凌作了题为“践行习近平教育和法治思想,拓展教育法的发展功能”的报告。报告认为习近平关于教育的“九个坚持”论述和关于法治的“十一个坚持”论述凸显出教育法治的两个面向:一是强调教育要以人民为中心,要充分关切个人的受教育权和平等教育权。二是强调教育要服务于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要服务于国家整体发展。她指出以往教育法比较重视个人的受教育权,但教育法治的发展功能没有得到足够关注。教育法治要促进教育高质量发展、促进教育均衡发展、促进经济社会发展以及促进地方国家和地方发展。教育法治的发展功能要依靠教育改革、教育法律制度完善等路径实现。

东南大学法学院龚向和教授作了题为“教育法法典化的国际经验与中国路径——基于法、摩、俄、美等国的比较法考察”的报告。他指出我国学界对教育法法典化研究还处于初步探索阶段,对国外法典化理论及立法技术研究比较薄弱。他从法国、摩尔多瓦、俄罗斯、美国等国教育法法典化发展状况入手,进行了比较法层面的国际考察,对比出不同法系国家对法典化概念及其要件的认知差异性,概括并归纳出多元化立法模式与体例设计方法,并分析各种模式、方法与我国教育法典编纂的适恰性,从而在借鉴国际经验的基础上得出我国教育法法典化的实现路径。

华南师范大学政治与公共管理学院彭虹斌教授作了题为“教育法治:从规范秩序到美好生活”的报告。他指出走向美好生活的教育法治应该从教育公权力行使和受教育权的保障两个维度着手:一方面,教育公权力合理干预并维护教育正义;另一方面,美好生活理念关照下的受教育权,可以从物质、制度和精神三个层面来维护,具体来说,应保障公民的舒适条件学习权、适合教育选择权和个性自由发展权。

华南师范大学政治与公共管理学院赵敏教授作了题为“粤港澳教育协同发展的法律政策研究”的发言。赵敏教授首先对粤港澳教育协同发展的法律政策发展历程进行了系统梳理,指出粤港澳教育协同发展的法律政策支撑中存在四个问题,即粤港澳缺乏协调法律冲突的机制、宏观指导性政策多、微观可操作性政策相对少、配套政策供给不足、“政策制定——执行”链条缺位。她提议通过加强顶层设计,完善湾区教育政策制度体系;加强协同发展组织机构建设,建立结构合理的行政组织架构;借鉴欧盟经验,探索区域协同立法三个方面完善大湾区教育协调发展的法律政策。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治发展与司法改革研究中心讲师叶强作了题为“美国教育法典的构成特点与启示”的报告。他通过分析美国教育法典的构成特点,指出其在体例上没有严格的内在逻辑,内容上受制于联邦的教育权限,更多是对公共教育进行资助从而形成间接的影响力。他指出我国未来在编撰教育法典时,在对待教育法典与构成教育法典的其他法源的关系上应该有所取舍;在教育法典构成上,不必过于追求逻辑性,更要强调实用性;我国制定教育法典应以保障公民的受教育权为底色和特色。

东南大学法学院博士生侯嘉淳作了题为“法典化背景下的学历制度与学位制度:本源、关联及其区分”的报告。他指出学历制度与学位制度既有关联,又有不同,并作了具体阐述。他提议在“双证并存”的情形下,应明确学历制度与学位制度的功能定位,明确区分学历制度与学位制度的授予条件、授予行为属性,实现学历制度与学位制度的分立与衔接。

广东省人民政府督学主任王红霞、华南师范大学法学院伍劲松教授、中山大学教育立法基地研究员黄泽萱及中国政法大学法治政府研究院王春蕾讲师参与本单位的讨论。王红霞从督学的角度表达了对教育法法典化期待。她认为教育立法要加强体系化和科学化建设,教育法典的出台可以提高民众对教育法律的知晓率,使得教育界人士能够依法治教、依法治校、依法行政,各方面都能够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可循。伍劲松教授指出对教育法法典问题的探讨和研究具有重要价值,比如《美国教育法典的构成特点与启示》使我们了解了美国教育法典的法典化。黄泽萱副研究员指出习近平法治思想中跟教育法治相关的思想就是以人为本、以人民为中心的思想,因此,教育体制也必须以人民为中心。王春蕾讲师认为当下教育法法典化整体的目标应当定位于适度化的法典化路径,认为采用框架性的实质编撰和授权立法相结合的形式将会有助于保持教育法典的开放性或可预见性,她指出法典化的节制或理性精神是非常重要的。

会议第二单元主题为“数字时代的教育法治、教育改革的法律回应”,由华南师范大学法学院崔卓兰教授主持。

首都师范大学政法学院李昕教授作了题为“我国民办教育法律制度变迁中的现实考量与利益平衡”的报告。她指出与经济改革的耦合和渐进式的制度成熟路径,是我国民办教育制度演进的两大特征。这就使得厘清市场逐利性与教育公益性之间的关系成为民办教育法律制度的核心问题。在搁置争议、局部推进、有限尝试的渐进主义路径下,可以看出我国民办教育制度的变迁经历了从放松规制——适度调试——框架制度确定——制度完善的过程。也指出了改革围绕着每一个阶段民办教育发展的特点、相关利益冲突展开,回应着社会的基本诉求,并据此调整政策导向与工具,最终缓步推进着我国民办教育的法律制度走向成熟。

中国社会科学院大学法学院伏创宇副教授作了题为“授权抑或自治:院系学位授予标准的逻辑与约束”的报告。他指出法律授权逻辑确立的初衷在于化解救济路径难题,却扩展至高校校规的实体合法性判断。这种授权逻辑的局限性在于没有澄清法律授权和学术自治的关系;没有澄清法律要授权高等学校制定学位授予标准的原因;没有澄清学术自治含义;没有明确学术自治的主体。他提出在对待法律法规授权时,要将诉讼法的意义和实体法的意义分离;要在法律、法规以及规章的授权之外,去探寻学位授予标准的合法性基础;在形式合法性之外,进一步加强学术自治的实体合法性。

西南大学法学院杨攀副教授作了题为“在线教育课程质量保障法律研究”的报告。他指出终身教育体系抑或是在线教育制度都要回归到对教育的理解。他认为在线教育最大的优势在于可以供无限多的人使用。他指出要立足于教育内卷的现状,建设高质量教育体系,为学习者提供开放性、多样化的选择,破解教育内卷。他指出在线教育课程作用的发挥有赖于课程的提供者、使用者的使用情况被记录和认可、用人单位对使用者的学习成果的接受程度。

华南师范大学法学院特聘研究员马颜昕作了题为“数字时代家庭教育法治”的报告。他提出在数字时代家庭教育的手段、内容、质量和挑战都产生新变化,呈现出手段数字化、内容数字化、治理数字化和挑战数字化。他认为面对这些现实挑战,家庭教育法治需要处理以下几个问题:第一,数字化时代的家庭教育法治要和数字时代的其他法律,尤其是相关的数据法律制度相配套。第二,个人信息保护法的内容和制度设计在考虑个人信息权利保护时也应该考虑到教育问题。第三,数字时代的家庭教育,需要更好地处理家长和孩子之间的关系。

华南师范大学法学院讲师许顺福作了题为“日本与韩国教育改革”的报告。许老师主要介绍了日本与韩国法学人才培养的基本模式及其对我国的启示。她首先从课程设置、日本法科大学教育改革等方面介绍了日本法学人才培养模式。随后,介绍了韩国“实践型”法学人才培养模式。最后,她提出在学习日韩法学人才培养模式以及教育改革经历的基础上,面对粤港澳大湾区的教育改革时应该注重课程教育改革、师资队伍建设、教学模式转变。

湘潭大学知识产权学院讲师、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湘潭大学大数据与智慧司法研究中心副主任文禹衡作了题为“我国新兴法学专业课程设置实证研究”的报告。文老师首先界定了新兴法学专业含义,梳理新兴法学专业招生高校的培养方案发现,新兴法学专业目前包括计算法学、网络法学、数据法学、人工智能法学四大板块,培养层次分为本科荣誉课程辅修、学士、法律硕士(非法学)、法律硕士(法学)、非全日制法律硕士、法学硕士,新兴法学专业与传统法学专业教育在课程授课方式上并无较大差别,课程内容除了传统法学课程以外,主要的区别在于新兴法学专业的课程内容融入了相应的计算、网络、数据和人工智能等特色元素。他指出新兴法学专业课程设置的三大困境在于本科课程设置与人才培养的需求不符、大部分高校缺乏专业的课程师资、不同新兴法学专业名称各异而课程设置相似。最后,他提出从将部分技术类核心课程引入法学必修课、打造新兴法学专业建设共同体、确定实务主体培养新兴法学专业人才的主体地位等方面入手,促进新兴法学专业课程设置优化。

华南师范大学博士、教育立法研究基地研究人员许慧妍作了题为“双减政策背景下《家庭教育促进法》对教育的影响”的报告。她首先介绍了《家庭教育促进法》出台的背景;其次,她介绍了出台《家庭教育促进法》的原因;随后,她从文本层面解读《家庭教育促进法》,指出本法明确了家庭教育的含义,明确了教育行政部门管理家庭教育的职责,规定了父母以及其他监护人相关的一些权利与义务。最后,她指出在“双减”背景下,《家庭教育促进法》的出台督促着家长承担家庭教育的主体责任,明确政府对家庭教育的引导责任,促进相关领域的立法更加细化。

东南大学博士研究生魏文松作了题为“从受教育权到学习权:数字时代公民教育权益保障的逻辑嬗变”的报告。他指出在数字化时代,既有的受教育权理论体系呈现出局限性和不周延性,应当将学习权作为一种新的权益保障逻辑。随后,他论证了将学习权作为公民教育权益保障的逻辑正当性;最后,他指出要实现从受教育权到学习权的逻辑转向,在理论理念上要将学习权作为公民教育权保障的应然权利;在逻辑上,要推动在这个学习群的理论研究;在具体的保护策略上,在强调国家负担义务的同时,也应当强调诸如数字科技企业、网络教育平台这些非国家义务主体对于学习权的保障和尊重的义务。

安徽大学博士研究生李敏瑞作了题为“论教育督导行为的法律性质”的报告。她首先对教育督导行为法律性质研究的既有学说进行反思,指出现有研究的不足。随后,她层次化的对教育督导行为的法律性质进行展开分析,论证该行为是一种行政行为。随后,她明确教育督导行为的多元分类,认为教育督导与行政监督、行政指导在内容上虽然有所交叉,但又具备自身特质而无法被内化吸收,是一种独立的行政行为。最后,她对教育督导行为的法律效果进行了分类讨论,认为督学、督导行为分性质产生对外法律效果,权利强制性督学行为、教育督导行为产生对外法律效果,非权力强制性的督学行为和教育督导检测行为不产生对外法律效果。

中国政法大学博士研究生秦树泽作了题为“教育公平视阈下家庭教育的有效性进路——兼评《家庭教育促进法》”的报告。他首先肯定了《家庭教育促进法》的积极意义,指出了教育公平是社会公平的重要组成部分。随后,他指出虽然《家庭教育促进法》厘清了家庭教育的概念与范围,但是家庭教育可及性与有效性实施,在得到规范性保障、可及性保障以及经济性保障的前提下,仍然面临较多有碍家庭教育落地实施的困难。家庭教育的有效性实现可以从教育行政部门与妇联协同推进家庭教育指导服务体系建设、多方主体共建家庭教育协同育人机制、非营利性家庭教育服务机构推动家庭教育良性发展、对困境未成年人和留守未成年人家庭教育权利加以保障等方面具体推进,从而实现家庭教育的可及性与有效性。

东南大学博士研究生、教育部教育立法研究基地特约研究人员华子岩作了题为“利益衡量视角下高校纪律处分公开的法律限度——以复旦大学实名公示学生嫖娼事件为例”的报告。他首先明确了高校纪律处分公开的法律属性是公共企事业单位的信息公开,并引入利益衡量的视角为高校进行纪律处分作出分析。华博士指出,在高校纪律处分公开限度的把控路径上,应将符合比例原则内化为高校纪律处分公开的实质研判标准,将程序正当作为高校纪律处分公开程序把控的基本原则。

华南师范大学法学院特聘研究员覃慧、华南师范大学法学院特聘副研究员张国庆以及中国人民警察大学(广州)讲师刘成参与了本单元的讨论。覃慧老师指出将教育法定位为具体的行政法领域或者一门独立的学科是一个值得讨论的问题。她指出教育法法典化过程中,无论是采取提取公因式,或者说是位阶法与平行法,来推进教育法法典化都值得探讨。此外,在教育法典的编撰过程中,实际上应留出教育法未来发展的空间,拓展教育法的发展功能。张国庆老师认为各位老师和专家报告的第二单元内容非常丰富,其中李昕老师在讲民办教育的发展时提到了教育公益性与市场逐利性的博弈,也提到确立民办教育与公立教育各自的空间直接影响教育公平与教育选择权的关注协调。此外,杨攀老师提到了可以通过设置质量认证制度来保障线上课程质量的问题,他认为还有其他很多方面因素需要进一步讨论。刘成老师充分肯定了本次会议的研究成果,指出报告中涉及到的民办教育、数字时代的家庭教育、在线教育及数字时代教育法的其他具体制度都值得深入研究。

会议的闭幕式由华南师范大学法学院副院长孔繁华教授主持。华南师范大学法学院王涛教授作闭幕致辞指出,大湾区教育法治建设目标是内地与港澳教育相协同,国内的教育立法应借鉴国外教育法治的经验。同时,王涛教授充分肯定了两届大湾区教育法治论坛取得的研究成果。

作者/通讯员:法学院 | 来源:法学院 | 编辑:杨柳青